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6〕第3号
中国人民银行页面刊载《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6〕第3号》,正文署名发布者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决定废止4件反洗钱规范性文件。 公告所列废止文件涉及金融机构反洗钱、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以及“三证合一”登记改革配套反洗钱管理事项。 公告规定相关事项按照新修订的反洗钱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落款日期为2026年2月7日。
中国人民银行页面刊载《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6〕第3号》,正文署名发布者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决定废止4件反洗钱规范性文件。 公告所列废止文件涉及金融机构反洗钱、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以及“三证合一”登记改革配套反洗钱管理事项。 公告规定相关事项按照新修订的反洗钱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落款日期为2026年2月7日。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刊载该通知,文末署名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日期为2026年2月6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内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及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原则上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除外。 通知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共享与交叉验证;地方有关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和资金监测的衔接。 通知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也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刊载该通知,文末署名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并注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相关通知同时废止;落款日期为2026年2月6日。 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规定境内相关业务一律严格禁止;境内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及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原则上禁止,依法依规同意并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除外。 通知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共享及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通知规定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并加强风险监测、及时报告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刊载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答问称八部门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并称八部门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新的风险形势修订原文件。 答问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界定为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或具有代币特性的权益、债券凭证并发行交易的活动。 答问称,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应予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除外。 答问称,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应纳入境内金融机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并落实客户准入、适当性管理和反洗钱等要求。
福建省数据管理局页面刊载的文件由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署名印发,正文称省发改委(省数据管理局)牵头制定。 措施探索运用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多源数据,以算法模型关联分析企业创新活跃度与成长潜力;提出到2027年累计培育500家以上数创企业、引育300家以上标杆和创新数据企业。 措施提出定期举办政银企数对接会,并向金融机构推送数创企业信息。 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厦门市可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厦门市统筹解决。
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设备更新项目相关固定资产贷款本金贴息1.5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银行2026年起新发放的科技创新类贷款纳入中央财政贴息支持范围。通知在设备更新支持领域中增加人工智能领域。监管部门督促经办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并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经办银行要做好贷款资金流向监控,并通过数据标签做好分类统计,避免贷款重复享受中央财政贴息。
通知将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单户可享受贴息的2026年新发放贷款规模最高可达100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通知要求经办银行监控贷款资金流向,并通过数据标签做好分类统计,避免贷款重复享受中央财政贴息。
中央财政按贷款本金给予年化1.5个百分点、期限不超过2年的贴息支持,单户贴息贷款规模上限5000万元。经办银行须监控贷款资金流向、通过数据标签分类统计,并避免贷款重复享受中央财政贴息。
通知将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6年底。政策实施期内,居民使用经办机构个人消费贷款进行的各领域消费,以及新发生的信用卡账单分期,经办机构识别其真实性、合规性后,可按规定享受贴息。通知要求经办机构优化内部业务系统和操作流程,提高借款人消费信息识别能力,加强贷款用途和资金流向监测。
专项担保计划额度为5000亿元,分两年实施。计划内银行承担贷款风险责任比例不低于20%。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反馈材料称,《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9月5日至10月5日征求意见,收到有效反馈108条,合并归纳为30条,多数意见已采纳。 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组织起草配套指导性文件,拟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后发布,以明确名单获取渠道等操作问题;协助核实、报告义务等细节也将由后续指导文件明确。 反馈采纳将石油等经济资源纳入资金、资产定义,并已调整第二十九条相关表述。 反馈未采纳收窄名单核查业务范围或将交易对象核查限定为跨境交易的建议,称名单核查应覆盖金融机构所有业务,境内交易同样面临相关风险。
行动方案提出到2030年力争打造100家左右综合物流集成商,其中具有全球辐射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交通物流领军企业10家以上。方案提出加强物流供应链企业与金融机构数据共享、交叉互验,支持金融机构提高供应链金融服务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页面刊载《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公布文本,落款列中国人民银行及外交部等七部门负责人;办法自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特别预防措施包括停止向名单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资金、资产,并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 金融机构应持续关注并及时获取规定名单;名单发布或调整时核查所有客户,并核查交易对象和所有业务。 核查发现客户或交易对象属于名单对象及规定的关联对象时,金融机构应立即采取特别预防措施;采取措施后应按规定及时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增加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额度4000亿元,增加后总额度为1.2万亿元。自2026年起,将研发投入水平较高的民营中小企业纳入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支持领域。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刊载该行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有效反馈意见33条,多数意见已予吸收。 央行采纳明确加减分项分值权重的建议,并说明具体评级要点和评分原则后续将在每次评级工作开展前明确。 央行未采纳将分类评级频率从一年一次改为三年一次的建议,并称年度评级有助于强化监管、评估经营水平与风险情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页面刊载该局于2025年12月31日印发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评估并购相关的战略、法律与合规、整合、经营及财务风险,重点评估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并关注并购后目标企业的发展前景、协同效应和经营效益。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根据并购双方经营和财务状况、融资方式和金额等建立审慎的财务模型,并在模型测算基础上进行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 办法规定,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70%,参股型不得高于60%;相应权益性资金占比不得低于30%和40%。
中国人民银行页面刊载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落款日期为2025年12月24日。 通知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支付机构分类评级工作按照修订后的办法执行。 办法将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备付金管理、用户权益保护、系统安全、反洗钱措施、经营稳健性列为七个评级模块。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将评级结果作为制定监管计划、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和采取审慎性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刊载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13号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具有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之间开展人民币与外币交易,应通过外汇交易中心进行;境内金融机构可选择双边清算或通过上海清算所集中清算。 规定要求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加强业务协作、开展数据交互,保障业务和系统安全高效运行。 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和境内货币经纪公司保护交易相关信息;信息交流应可追溯、可审核、有记录并有访问控制。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刊载该办法;文本标明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5〕第11号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按客户特征、交易性质和风险状况采取相应尽职调查措施,并持续关注、评估客户整体状况及交易情况。 办法要求逐步实现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的电子化、完整准确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原则上分别自业务关系或一次性金融服务结束、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10年。 对办法施行前已建立业务关系且未满足尽调要求的存量客户,金融机构应在施行之日起半年内完成较高风险以上客户尽调、2年内完成全部存量客户尽调。
该页面刊载国家数据局《加强数据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国数科基〔2025〕70号);意见提出构建需求导向、开放协同、安全可靠的数据科技创新与应用生态。 意见提出,到2027年建成一批具有引领性和支撑性的数据科技创新平台,推动数据供给、流通、利用、安全等关键技术和设备实现阶段性突破;到2030年数据领域关键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意见提出聚焦数据编织、高性能隐私保护计算、多模态数据合成等技术方向,布局概念验证、中试、检验检测等平台,并推动具备产业化推广条件的成果规模化应用。 意见提出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数据科技创新,带动长期资本、耐心资本、优质资本更多投向数据科技领域。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刊载的材料称,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该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推广电子耳标、生物识别等技术,并探索为畜禽建立电子动态档案、数字身份标识。 通知提出,金融机构可依据多维信息探索大数据建模,综合采用市价法、成本法或收益法评估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价值。 通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抵押数字化管理平台、为抵押资产赋予专属二维码,并逐步探索“一棚一码”和畜禽活体批次赋码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刊载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通知;两部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 参与企业须具备真实业务需求、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和内控制度,并建立内部管理电子系统;境内外成员企业合计不得少于三家,且须满足通知列明的规模等条件。 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通过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轧差净额结算原则上每个自然月不少于一次。 合作银行应与跨国公司联合制定资金池业务管理制度,报送相关业务数据,留存交易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材料五年,并定期评估业务及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和反洗钱义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页面刊载的该局通知称,该局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废止32件,并宣布16件失效。 废止清单列有《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的通知》。 废止清单列有《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页面刊载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修订后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 修订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将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备付金管理、用户权益保护、系统安全、反洗钱措施、经营稳健性列为七个评级模块,并规定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指标组成。 分类评级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前一年度。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刊载的2025年12月22日发布会实录中,副行长邹澜介绍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发布会由李克歆主持。 邹澜介绍,央行征信系统对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单笔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个人逾期信息,在个人于2026年3月31日(含)前足额偿还后将不予展示。 征信中心主任张子红说明,2025年11月30日(含)前已足额还款的相关信息自2026年1月1日起不予展示;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还款的,系统于次月月底前不予展示。 工商银行副行长赵桂德称,工行已检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网点智能设备的信用报告查询功能,并加强征信数据报送管理;工行还将关注政策实施后的客户风险表现,监测信用评分模型及相关指标有效性。
中国人民银行页面刊载的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问答说明,适用对象为个人征信系统展示的信贷逾期信息。 问答规定,逾期须产生于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单笔金额不超过1万元,且个人须在2026年3月31日(含)前足额偿还。 问答称,符合条件的信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自动识别和统一处理,个人无需申请或提交证明材料。 问答说明,符合条件的信息在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还款状态”将调整为正常标识,“逾期金额”将调整为0。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刊载中国人民银行于2025年12月19日修订并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要求收文单位遵照执行。 规则适用于CIPS运营机构和参与者,并要求运营机构制定参与者管理办法、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参与者按照该办法开展业务。 规则要求CIPS支持混合结算模式:对直接参与者逐笔发起的支付业务实时全额结算,对批量发起的支付业务定时净额结算。 规则要求运营机构和直接参与者建立与CIPS相关的备份系统,并定期开展生产系统与备份系统的切换演练。
中国人民银行页面刊载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于2025年12月19日署名的通知。 通知提出金融机构可依据多维信息探索通过大数据建模构建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的标准化价值评估体系。 通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数字化管理平台,探索抵押资产二维码、“一棚一码”和畜禽活体“批次赋码”管理。 通知要求金融机构跟踪监测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押品价值变化,并支持应用物联网、电子围栏、生物识别、区块链等手段提升在押资产精准管控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页面刊载潘功胜署名公布的《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落款日期为2025年12月19日,规定自2026年1月20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按风险程度采取差异化措施识别核实受益所有人,并以可靠佐证材料、数据或信息进行识别;不得仅查询信息系统,或以批量化、自动化辅助手段代替必要的风险判断和识别核实。 办法规定,自然人最终拥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25%以上股权、股份或合伙权益,最终享有25%以上收益权或表决权,或单独、联合实施实际控制的,属于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 金融机构认为重大差异由备案信息不准确导致的,应自发现差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受益所有人信息查询管理系统提交差异报告,并留存理由、差异确认过程及相关佐证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刊载的征求意见反馈说明称,2025年10月11日至11月11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有效反馈105条,多数涉及条款理解和执行操作咨询。 反馈说明称,简化识别所需材料、差异报告通过受益所有人信息查询管理系统提交,以及查询核对后提交差异报告等意见已被采纳并写入相关条款。 反馈说明称,存量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期限已放宽至两年;增加个体工商户简化识别规定的建议未获采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页面所附链接标注,该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对具有批量化或标准化特征、且非现场手段能够核实租赁物和承租人信息真实性并支持有效风险评价的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简化或不进行现场调查,并应审慎确定适用业务金额上限。 对具有批量化或标准化特征、且风险评估模型等信息科技手段能够有效评价的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可以采用线上自动化审批;办法还要求审慎确定自动化审批标准和额度、定期评估模型有效性、建立人工复审机制,并在模型不能有效识别风险时立即停止自动化审批流程。 《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所给材料来源标注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文署该局并落款2025年12月1日。 通知将持仓超过三年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成分股风险因子从0.3下调至0.27;持仓时间按过去六年加权平均持仓时间确定,并将持仓超过两年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风险因子从0.4下调至0.36,按过去四年加权平均持仓时间确定。 通知将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保费风险因子从0.467下调至0.42、准备金风险因子从0.605下调至0.545。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准确计量投资股票持仓时间,并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准确计量各类风险资本要求,确保偿付能力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材料标示刊载平台为福建省数据管理局;文件由福建省数据管理局、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印发。 措施提出,到2027年底全省公共算力规模达到12 EFLOPS以上,并将结合应用需求、资源利用率等谋划中型算力基础设施项目,推动智算中心提升国产化率。 措施提出新建及改扩建数据中心PUE降至1.25以内、整体上架率不低于65%,并打造不少于20个算力应用案例。
福建省数据管理局页面刊载《福建省有序推进算力基础设施发展若干措施》解读;解读将措施概括为算力布局、数据中心建设、一体化服务、网络传输、云边端协同、存储、公共服务、行业应用、绿色能源和安全保障十方面。 解读称,措施提出打造“中心云+边缘云+端设备”的多层次算力调度架构,并提出市域1ms、省域5ms、到粤港澳及长三角枢纽10ms、全国20ms四级时延圈。 解读载明,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2025年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等部门联合召开科技金融统筹推进机制第一次会议,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总结‘十四五’时期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成效,部署‘十五五’开局之年科技金融工作,强调常态化运行统筹推进机制,发挥再贷款作用,建设债券市场‘科技板’,促进创投循环,强化科技保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会议消息称,近期虚拟货币投机炒作有所抬头,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 会议强调,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指出稳定币目前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方面要求,存在被用于违法活动的风险。 会议要求有关单位聚焦信息流、资金流等重点环节加强信息共享,进一步提升监测能力。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刊载的反馈材料落款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期为2025年11月28日。 材料称,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有效意见124条,经研究论证,多数意见已予采纳。 反馈称,关于低风险情形下简化尽调的建议已采纳,并在《管理办法》第三条予以明确。 反馈称,为存量客户尽职调查留出过渡期的建议已采纳,并在《管理办法》中增加第五十一条规定施行后的过渡期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刊载该令;文本载明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审议通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布,并由三部门负责人署名。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按客户特征、交易性质和风险状况采取相应尽职调查措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关注、评估客户状况及交易。 金融机构以互联网、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非面对面建立业务关系或提供金融服务时,应建立有效的客户身份认证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识别、核实客户身份。 办法施行前已建立业务关系且未满足尽调要求的存量客户,较高风险以上客户须自施行之日起半年内完成尽调,全部存量客户须在两年内完成。
材料标注来源为福建省数据管理局,正文为《福建省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解读称,《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数据流通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解读称,《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涵盖数据交易场所、流通交易标的、流通交易行为和安全保障,并明确部门、数据交易场所及数据流通交易主体的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物流数据开放互联实施方案提出,深化物流数据在金融行业的应用,优化融资、保险等产品服务,助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方案规范物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物流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行业发展的物流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按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还支持物流骨干企业、平台企业等共建行业可信数据空间,促进物流数据可信流通和协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