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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智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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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1. 中国人民银行80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刊载该办法;文本标明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5〕第11号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按客户特征、交易性质和风险状况采取相应尽职调查措施,并持续关注、评估客户整体状况及交易情况。 办法要求逐步实现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的电子化、完整准确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原则上分别自业务关系或一次性金融服务结束、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10年。 对办法施行前已建立业务关系且未满足尽调要求的存量客户,金融机构应在施行之日起半年内完成较高风险以上客户尽调、2年内完成全部存量客户尽调。

星期六
  1. 国家数据局77

    国家数据局关于加强数据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该页面刊载国家数据局《加强数据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国数科基〔2025〕70号);意见提出构建需求导向、开放协同、安全可靠的数据科技创新与应用生态。 意见提出,到2027年建成一批具有引领性和支撑性的数据科技创新平台,推动数据供给、流通、利用、安全等关键技术和设备实现阶段性突破;到2030年数据领域关键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意见提出聚焦数据编织、高性能隐私保护计算、多模态数据合成等技术方向,布局概念验证、中试、检验检测等平台,并推动具备产业化推广条件的成果规模化应用。 意见提出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数据科技创新,带动长期资本、耐心资本、优质资本更多投向数据科技领域。

星期五
  1. 中国人民银行79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推广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融资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刊载的材料称,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该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推广电子耳标、生物识别等技术,并探索为畜禽建立电子动态档案、数字身份标识。 通知提出,金融机构可依据多维信息探索大数据建模,综合采用市价法、成本法或收益法评估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价值。 通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抵押数字化管理平台、为抵押资产赋予专属二维码,并逐步探索“一棚一码”和畜禽活体批次赋码管理。

星期三
  1. 中国人民银行80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刊载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通知;两部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 参与企业须具备真实业务需求、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和内控制度,并建立内部管理电子系统;境内外成员企业合计不得少于三家,且须满足通知列明的规模等条件。 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通过主办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轧差净额结算原则上每个自然月不少于一次。 合作银行应与跨国公司联合制定资金池业务管理制度,报送相关业务数据,留存交易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材料五年,并定期评估业务及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和反洗钱义务。

  2.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6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部分规范性文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页面刊载的该局通知称,该局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废止32件,并宣布16件失效。 废止清单列有《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的通知》。 废止清单列有《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监管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 中国人民银行52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十二次全体会议召开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刊载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十二次全体会议消息;会议于2025年12月24日召开。 会议要求做好迎接反洗钱国际评估准备,并抓好反洗钱战略贯彻落实。 会议要求持续健全基于风险的反洗钱监管体系,提升义务机构反洗钱履职有效性。

  4. 中国人民银行7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页面刊载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修订后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 修订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将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备付金管理、用户权益保护、系统安全、反洗钱措施、经营稳健性列为七个评级模块,并规定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指标组成。 分类评级每年进行一次,评价期为前一年度。

星期一
  1. 中国人民银行68

    中国人民银行举行新闻发布会 介绍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关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刊载的2025年12月22日发布会实录中,副行长邹澜介绍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发布会由李克歆主持。 邹澜介绍,央行征信系统对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单笔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个人逾期信息,在个人于2026年3月31日(含)前足额偿还后将不予展示。 征信中心主任张子红说明,2025年11月30日(含)前已足额还款的相关信息自2026年1月1日起不予展示;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还款的,系统于次月月底前不予展示。 工商银行副行长赵桂德称,工行已检查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网点智能设备的信用报告查询功能,并加强征信数据报送管理;工行还将关注政策实施后的客户风险表现,监测信用评分模型及相关指标有效性。

  2. 中国人民银行6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关安排的通知》政策问答

    中国人民银行页面刊载的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问答说明,适用对象为个人征信系统展示的信贷逾期信息。 问答规定,逾期须产生于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单笔金额不超过1万元,且个人须在2026年3月31日(含)前足额偿还。 问答称,符合条件的信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自动识别和统一处理,个人无需申请或提交证明材料。 问答说明,符合条件的信息在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还款状态”将调整为正常标识,“逾期金额”将调整为0。

星期五
  1. 中国人民银行8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刊载中国人民银行于2025年12月19日修订并印发《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要求收文单位遵照执行。 规则适用于CIPS运营机构和参与者,并要求运营机构制定参与者管理办法、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参与者按照该办法开展业务。 规则要求CIPS支持混合结算模式:对直接参与者逐笔发起的支付业务实时全额结算,对批量发起的支付业务定时净额结算。 规则要求运营机构和直接参与者建立与CIPS相关的备份系统,并定期开展生产系统与备份系统的切换演练。

  2. 中国人民银行79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广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融资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页面刊载了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于2025年12月19日署名的通知。 通知提出金融机构可依据多维信息探索通过大数据建模构建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的标准化价值评估体系。 通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数字化管理平台,探索抵押资产二维码、“一棚一码”和畜禽活体“批次赋码”管理。 通知要求金融机构跟踪监测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押品价值变化,并支持应用物联网、电子围栏、生物识别、区块链等手段提升在押资产精准管控能力。

  3. 中国人民银行82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12号(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页面刊载潘功胜署名公布的《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落款日期为2025年12月19日,规定自2026年1月20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按风险程度采取差异化措施识别核实受益所有人,并以可靠佐证材料、数据或信息进行识别;不得仅查询信息系统,或以批量化、自动化辅助手段代替必要的风险判断和识别核实。 办法规定,自然人最终拥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25%以上股权、股份或合伙权益,最终享有25%以上收益权或表决权,或单独、联合实施实际控制的,属于受益所有人识别标准。 金融机构认为重大差异由备案信息不准确导致的,应自发现差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受益所有人信息查询管理系统提交差异报告,并留存理由、差异确认过程及相关佐证材料。

  4. 中国人民银行55

    关于《金融机构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刊载的征求意见反馈说明称,2025年10月11日至11月11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有效反馈105条,多数涉及条款理解和执行操作咨询。 反馈说明称,简化识别所需材料、差异报告通过受益所有人信息查询管理系统提交,以及查询核对后提交差异报告等意见已被采纳并写入相关条款。 反馈说明称,存量客户受益所有人识别核实期限已放宽至两年;增加个体工商户简化识别规定的建议未获采纳。

星期四
  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75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页面所附链接标注,该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对具有批量化或标准化特征、且非现场手段能够核实租赁物和承租人信息真实性并支持有效风险评价的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简化或不进行现场调查,并应审慎确定适用业务金额上限。 对具有批量化或标准化特征、且风险评估模型等信息科技手段能够有效评价的业务,金融租赁公司可以采用线上自动化审批;办法还要求审慎确定自动化审批标准和额度、定期评估模型有效性、建立人工复审机制,并在模型不能有效识别风险时立即停止自动化审批流程。 《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星期一
  1.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58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保险公司相关业务风险因子的通知

    所给材料来源标注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文署该局并落款2025年12月1日。 通知将持仓超过三年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成分股风险因子从0.3下调至0.27;持仓时间按过去六年加权平均持仓时间确定,并将持仓超过两年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风险因子从0.4下调至0.36,按过去四年加权平均持仓时间确定。 通知将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保费风险因子从0.467下调至0.42、准备金风险因子从0.605下调至0.545。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准确计量投资股票持仓时间,并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准确计量各类风险资本要求,确保偿付能力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2. 福建省数据管理局67

    福建省数据管理局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有序推进算力基础设施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材料标示刊载平台为福建省数据管理局;文件由福建省数据管理局、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印发。 措施提出,到2027年底全省公共算力规模达到12 EFLOPS以上,并将结合应用需求、资源利用率等谋划中型算力基础设施项目,推动智算中心提升国产化率。 措施提出新建及改扩建数据中心PUE降至1.25以内、整体上架率不低于65%,并打造不少于20个算力应用案例。

  3. 福建省数据管理局55

    《福建省有序推进算力基础设施发展若干措施》解读

    福建省数据管理局页面刊载《福建省有序推进算力基础设施发展若干措施》解读;解读将措施概括为算力布局、数据中心建设、一体化服务、网络传输、云边端协同、存储、公共服务、行业应用、绿色能源和安全保障十方面。 解读称,措施提出打造“中心云+边缘云+端设备”的多层次算力调度架构,并提出市域1ms、省域5ms、到粤港澳及长三角枢纽10ms、全国20ms四级时延圈。 解读载明,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星期六
  1.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科技部等部门联合召开科技金融统筹推进机制第一次会议

    2025年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等部门联合召开科技金融统筹推进机制第一次会议,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总结‘十四五’时期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成效,部署‘十五五’开局之年科技金融工作,强调常态化运行统筹推进机制,发挥再贷款作用,建设债券市场‘科技板’,促进创投循环,强化科技保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2. 中国人民银行69

    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工作协调机制会议召开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会议消息称,近期虚拟货币投机炒作有所抬头,相关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 会议强调,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指出稳定币目前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方面要求,存在被用于违法活动的风险。 会议要求有关单位聚焦信息流、资金流等重点环节加强信息共享,进一步提升监测能力。

星期五
  1. 中国人民银行77

    关于《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刊载的反馈材料落款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期为2025年11月28日。 材料称,征求意见期间收到有效意见124条,经研究论证,多数意见已予采纳。 反馈称,关于低风险情形下简化尽调的建议已采纳,并在《管理办法》第三条予以明确。 反馈称,为存量客户尽职调查留出过渡期的建议已采纳,并在《管理办法》中增加第五十一条规定施行后的过渡期要求。

  2. 中国人民银行90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5〕第11号(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刊载该令;文本载明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审议通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布,并由三部门负责人署名。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按客户特征、交易性质和风险状况采取相应尽职调查措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关注、评估客户状况及交易。 金融机构以互联网、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非面对面建立业务关系或提供金融服务时,应建立有效的客户身份认证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识别、核实客户身份。 办法施行前已建立业务关系且未满足尽调要求的存量客户,较高风险以上客户须自施行之日起半年内完成尽调,全部存量客户须在两年内完成。

星期三
  1. 中国人民银行77

    甘肃: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 为科技创新注入金融动能

    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刊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对当地科技金融工作的介绍;该分行称,截至目前全省科技贷款余额突破4500亿元,惠及企业6700余户。 该分行会同甘肃省科技厅从9000余家科技型企业中筛选出121家有迫切融资需求的企业,采用主办行制度组织对接;目前这121家企业获得授信22亿元、实现贷款投放13.9亿元。 “研产融合科技攻关赋能计划”首批10个项目获省级财政资金1亿元,并撬动企业科研资金2.6亿元、银行信贷资金1.4亿元。

星期一
  1. 福建省数据管理局64

    《福建省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材料标注来源为福建省数据管理局,正文为《福建省数据流通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解读称,《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数据流通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解读称,《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涵盖数据交易场所、流通交易标的、流通交易行为和安全保障,并明确部门、数据交易场所及数据流通交易主体的责任。

星期五
  1. 中国人民银行73

    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推进科技金融示范点创建 赋能世界级盐湖产业基地建设

    该文刊载于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正文由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披露其2025年以来在格尔木市创建科技金融示范点的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推动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等银团先后投放贷款104亿元,支持中国五矿集团收购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并组建中国盐湖工业集团。 材料称,格尔木市示范点组织金融机构对133家科技型企业开展“一对一”走访;某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和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应项目分别获发1.3亿元、8.8亿元贷款,贴息后综合融资成本为2.79%。 材料称,西部矿业财务有限公司成功发行青海首单银行间市场科技创新债券3亿元,票面利率为1.78%。

  2. 中国人民银行77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多维度推进科技金融创新 助力科创企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刊载的材料以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为工作主体,称截至2025年三季度末,全省科技贷款余额2.8万亿元,同比增长15.9%。 材料称,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围绕体制机制创新、供给能力提升、抵质押物拓展等领域,推动形成“六专四价”工作体系。 材料称,济南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依托该体系设立风险资金补偿池、完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并创新“科研贷”产品为研发项目提供长期资金支持。

星期四
  1. 中国人民银行67

    科技创新债券助力湖北打造科创高地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刊载《科技创新债券助力湖北打造科创高地》;文中称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通过建立发债后备库、政策宣导和专题培训推进科技创新债券发行。 截至10月末,湖北全省有14家企业和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科技创新债券166亿元,实现三类发行主体全覆盖。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发行湖北省首单科技创新金融债券,金额6亿元、期限5年、票面利率1.85%;募集资金将通过贷款投放、债券投资等方式专项支持科技创新领域企业。 武汉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科技创新债券4.5亿元,期限3年;募集资金将通过科创基金吸收社会资本并投向科技创新企业,预计可实现4至5倍放大。

星期三
星期二
星期一
  1. 国家数据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动物流数据开放互联 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物流数据开放互联实施方案提出,深化物流数据在金融行业的应用,优化融资、保险等产品服务,助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方案规范物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物流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行业发展的物流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按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还支持物流骨干企业、平台企业等共建行业可信数据空间,促进物流数据可信流通和协同利用。

星期五
星期四
星期五
  1. 中国人民银行

    湖南:数字金融发展驶入“快车道”

    本文介绍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以数字湖南建设为契机,通过“数链三湘”强基行动等政策机制,推动金融系统数字化转型,促进银行管理“数智化”,并利用数据要素激活实体经济“精准贷”。截至2025年8月末,湖南数字经济产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长7.9%。该材料展示了央行分支机构在推动银行数字化转型中的数据要素运用与政策引导,对银行数据能力建设具有政策参考价值。

星期四
  1. 中国人民银行73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须具备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所需的技术条件,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高效、稳定、可靠,信息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记录并反映所代理的业务信息。办法规定,评分实行百分制,合格分数线为60分。办法规定,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有效期为5年。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 中国人民银行73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任何商业银行、信用社不得开展代理支库业务。办法规定,须具备代理支库业务所需的技术条件,相关业务系统和内部网络安全、高效,能够全面、准确记录并反映所代理的业务信息;承诺获准代理后及时接入并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的数据系统。办法规定,代理银行应在下一年度1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向初审行国库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代理支库业务办理情况,同时填报代理支库业务年审登记表。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